案件一共有3名被告人,老武、小夏和小武。老武是小武的父亲,小武是小夏的丈夫,老武是小夏的公公。
2013年5月起,老武开始从山西长治市郊区黄碾镇附近的养鸡场,以每斤5角钱的价格收购大量死因不明的鸡。
为掩人耳目,收购死鸡的时候,老武告诉对方,死鸡是用来养狐狸的。收购来的死鸡,被老武在其暂住居所屯留县老军庄肉制品厂院内进行加工。
给老武对死鸡进行加工的,就是小夏和小武。脱毛、切块后,这些死鸡被收拾成了白条鸡,冻在冷库内。处理过的鸡,共有两种销售途径。要么被以整鸡销售,要么被制作成炸鸡块在集市上销售。
开庭时,老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老武的辩护人,却有不同的观点。辩护人称,老武并不是自始至终收购死鸡,只是后来受到利润的驱使才开始收购死鸡。
小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只是提出,小夏在案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小夏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老武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小夏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小武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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