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肉兽药残留超标!警告!罚款!

2020-12-01来源: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章编辑:小琳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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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南省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亭县什玲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的鸡肉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什玲郑亚汉活鸡摊。
 
  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什玲郑亚汉活鸡摊销售的鸡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8月1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9月14日我局收到海口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2120006545),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中标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该活鸡摊涉嫌销售不合格鸡肉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郑亚汉,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什玲郑亚汉活鸡摊销售人员郑亚汉限期整改。
 
  经对该活鸡摊的销售人员郑亚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活鸡摊于2020年8月18日从保亭供货商黄泽程购进上述鸡肉105.2斤,购进价格7.5元/斤,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等证明,也未进行记录台账。2020年8月18日该批次不合格的鸡肉被抽样的3.5斤,剩余鸡肉全部销售给市场散客,销售价格为15元/斤。上述鸡肉货值金额为1578.00元,违法所得789.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剩余的鸡肉全部销售给市场散客,无下架封存的该批次鸡肉。由于经营者郑亚汉购进时未留存票据,也未进行记录台账,故无法查实上述鸡肉的直接来源。因销售时间较长,已无法召回。2020年8月18日至今,未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鸡肉,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亚汉(保亭什玲郑亚汉活鸡摊)购进鸡肉时未留存票据凭证或记录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的鸡肉,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者郑亚汉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未留存票据凭证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3.销售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的鸡肉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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