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禽类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现就全市城区禁止活禽交易、推进禽类产品冰鲜上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二、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菜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
三、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证验物、购销台账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全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商务、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的监督管理以及推进禽类产品冰鲜上市的相关工作。对违法违规进行活禽交易、屠宰活动和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鹌鹑、肉鸽等家禽及相关部门批准可驯养的活禽。
六、请广大市民增强公共卫生安全自觉性,改变传统消费习惯,购买、食用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冰鲜产品。对违法违规开展市场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的,积极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管局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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