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余庆县百惠金丰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初生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余庆县百惠金丰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初生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4)。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376.66µg/kg║≤10µg/kg。
2、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麦多福果蔬大卖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示(2025年第7期)。公示显示: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麦多福果蔬大卖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计量称重;2025/03/08)。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3、巴南区肆诚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谷山包土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7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公告显示:巴南区肆诚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谷山包土鸡蛋不合格(散装;购进日期2025-07-23)。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231.55µg/kg║≤10µg/kg。
4、喀什市勤快女人便利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 第21期)第55号。通告显示:喀什市勤快女人便利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多西环素" "50.7µg/kg;28.6µg/kg"|"≤10µg/kg;≤10µg/kg"。
5、和田市益好多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 第20期)第53号。通告显示:和田市益好多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7.3µg/kg ≤10µg/kg。
6、荣昌区亿联生活超市销售的白壳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通告显示:荣昌区亿联生活超市销售的白壳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7)。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455μg/kg║≤10µg/kg;磺胺类(总量)║162.86μg/kg║≤10µg/kg。
7、荣昌县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通告显示:荣昌县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8)。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03μg/kg║≤10µg/kg。
8、河源市源城区叶新群食品店销售的果园蛋(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河源市源城区叶新群食品店销售的果园蛋(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7/16)。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0µg/kg|29.48µg/kg.
9、杭州市西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旺财粮油店销售的小本(鸡 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杭州市西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旺财粮油店销售的小本(鸡 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2/23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29.8µg/kg||≤10µg/kg。
10、北京农光里秀兰食品店销售的后尖(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2期)。公告显示:北京农光里秀兰食品店销售的后尖(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5/26 )。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6.7║≤76.0。
11、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谢绍生销售的前腿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谢绍生销售的前腿肉(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6)。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663µg/kg║≤300µg/kg。
12、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邓洪刚销售的里脊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邓洪刚销售的里脊肉(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6)。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821µg/kg║≤300µg/kg。
1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谢绍生三线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菜市场谢绍生三线肉(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6)。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730µg/kg║≤300µg/kg。
14、会泽李芳鲜肉点销售的猪肝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5期。通告显示:会泽李芳鲜肉点销售的猪肝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2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8.52×10³μg/kg║≤200μg/kg;磺胺类(总量)║2.38×10³μg/kg║≤100μg/kg;甲氧苄啶║6.12×10³μg/kg║≤50μg/kg。
15、习水县鑫广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鸡(鸡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习水县鑫广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鸡(鸡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7)。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488.5µg/kg║≤100µg/kg。
16、万州区鲜一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喆钰带骨凤爪(50-70)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3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万州区鲜一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喆钰带骨凤爪(50-70),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17、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刘炼武牛肉馆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刘炼武牛肉馆销售的牛肉不合格(购进日期 2025-04-30)。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1.04μg/kg||不得检出μg/kg。
18、吐鲁番市民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 第21期)第55号。通告显示:吐鲁番市民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倍他米松" "2363.0µg/kg;109.8µg/kg;5.2µg/kg"|"≤100µg/kg;≤50µg/kg;≤0.75µg/kg"。
19、吉林市丰满区大正冷冻冷鲜肉类经销店销售的牛子盖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信息的公示(2025年第10期)。公告显示:吉林市丰满区大正冷冻冷鲜肉类经销店销售的牛子盖肉不合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6/24)。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超标。
20、北京天天兴乐鲜肉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1期)。公告显示:北京天天兴乐鲜肉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购进/检疫日期2025/5/23) 。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9.1║≤77.0。
21、青岛豪尔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客赛尔肥羊®涮锅肉片(生制、非即食)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第三期)。公示显示:青岛豪尔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客赛尔肥羊®涮锅肉片(生制、非即食)不合格(200g/盒;朕汇涮和图形;2025-01-1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22、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腌区古美路古美路店销售的五花咸肉不合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30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腌区古美路古美路店销售的五花咸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1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2.5g/100gI≤0.5g/100g。
23、西充何木匠出售自做乡户土腊货销售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号),通告显示:西充何木匠出售自做乡户土腊货销售的腊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2-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5‖≤0.5。
24、上海市闵行区颍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咸猪脚(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31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市闵行区颍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咸猪脚(腌腊肉制品)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08)。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5g/100g║≤0.5g/100g。
25、恩施市一亩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湖北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5年第11期)。公告显示:恩施市一亩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18)。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5mg/kg║≤30mg/kg
26、施甸县甸阳镇兴光食馆腊排骨(腌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5期。通告显示:施甸县甸阳镇兴光食馆腊排骨(腌腊肉)不合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5/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99g/100g║≤0.5g/100g。
27、施甸县甸阳镇兴光食馆销售的腊排骨(腌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5期。通告显示:施甸县甸阳镇兴光食馆销售的腊排骨(腌腊肉)不合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5/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99g/100g║≤0.5g/100g。
28、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骨肉枣肠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31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骨肉枣肠不合格(500克/袋;亿爽鲜;生产日期2025-04-12)。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98000,190000,100000,79000,93000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29、标称 中山市香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香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0、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昌隆腊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腌腊肉制品)(白绳)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昌隆腊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腌腊肉制品)(白绳),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大冶市城关中心农贸市场陈桂香销售的【散装】广式香肠(短)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5年第8期)大冶市城关中心农贸市场陈桂香销售的【散装】广式香肠(短)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4g/100g≤0.5g/100g。
32、青海藏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治肠(肉灌肠类)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检出8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青海藏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治肠(肉灌肠类),其中菌落总数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3、青海省玉树州青海玉树宏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治肠(肉灌肠类)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检出8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6号。通告显示:青海省玉树州青海玉树宏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治肠(肉灌肠类),其中菌落总数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4、梅州市悦购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盐焗鸡腿(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第三期)。公示显示:梅州市悦购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盐焗鸡腿(酱卤肉制品)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
35、兴宁市骨里香食品店生产的盐焗鸡翅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第三期)。公示显示:兴宁市骨里香食品店生产的盐焗鸡翅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1)。不合格项目:柠檬黄超标。
36、河源湧嘉实业有限公司(三楼食堂)销售的卤鸡腿(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河源湧嘉实业有限公司(三楼食堂)销售的卤鸡腿(自制)不合格(2025-08-0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0⁵;可接受:10⁵<10⁶;不合格:≥10⁶|1.3×10⁸ CFU/g。
37、厦门市思明区徐建辉卤味店销售的卤鸡腿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徐建辉卤味店销售的卤鸡腿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年6月17日)。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79g/kg |≤0.0031(限量值由配料带入)g/kg。
38、北京荣盛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蹄筋 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2期)。公告显示:北京荣盛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蹄筋 不合格(计量称重 ;生产日期2025/6/14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0.361║≤0.075。
39、中山市西区刘燕容烧味店销售的叉烧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7期)。通告显示:中山市西区刘燕容烧味店销售的叉烧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7日)。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80g/kg║不得使用。
40、河北亿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羔羊肉片(微调理)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2期)。公告显示:河北亿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羔羊肉片(微调理)不合格(500克/盒; 李唯一 ;生产日期2025/4/8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0.0335║不得使用。
41、云南龙小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香串(调理)(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5期。通告显示:云南龙小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香串(调理)(速冻食品)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7/8)。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206g/kg║不得使用;日落黄║0.0336g/kg║不得使用。
42、标称厦门程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牛扒标签不合格
2025年9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千滋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故宫路店销售标称厦门程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牛扒不合格(250g/袋;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5年2月11日)不合格项目:标签|1、“米标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GB 7718-2011 3.1标准要求以及GB 19295-2021 4.1标准要求:2、“食用油”的标示不规范,不符合GB 7718-2011 4.1.3.1、4.1.11.2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第二、第三点:3“淀粉木瓜蛋白酶、“食品添加剂”的标示不规范,不符合CB 7718-2011 4.1.3.1/|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60-2011标准的要求。
43、漳州市厨道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牛仔骨标签不合格
2025年9月1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布2025年第3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漳州市厨道佳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14日生产的黑椒牛仔骨,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销售单位为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44、标称贵溪市叶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串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0期),通告显示: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社区个体工商户孙春侠销售的标称贵溪市叶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串,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5、中山市卤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鸭翅(香辣味)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6期)。通告显示:中山市卤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鸭翅(香辣味)不合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04月23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893g/kg║≤0.075g/kg。
46、标称漳州市福禄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肉干(香辣味)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3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抽检信息显示:标称漳州市福禄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11日生产的手撕肉干(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7、贵州梵净山珍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口牛干巴(原味)(牛肉干)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贵州梵净山珍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口牛干巴(原味)(牛肉干)不合格(125g/袋;梵都;生产日期2025/5/2)。不合格项目:2菌落总数║ 42000CFU/g; 39000CFU/g; 41000CFU/g; 36000CFU/g; 35000CFU/g║ n=5,c=2,m=104CFU/g,M=105CFU/g.
48、新疆牧民有礼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干(芝麻味)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 第20期)第53号。通告显示:新疆牧民有礼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干(芝麻味)不合格(50克/袋;生产日期2025-04-1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7×10⁶CFU/g,<10CFU/g,4.7×10⁶CFU/g,7.8×10³CFU/g,6.0×10⁶CFU/g"|"n=5,c=2,m=10⁴CFU/g,M=10⁵CFU/g"。
49、临沧市沧源佤膳系列食品厂生产的火烧牛干巴(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5期。通告显示:临沧市沧源佤膳系列食品厂生产的火烧牛干巴(肉制品)不合格(90克×4袋/包;佤膳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5/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350;220;460;350;940CFU/g║n=5,c=2,m=100,M=10000CFU/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海宁市某便利店经营标签内容虚假、掺假掺杂“风干牛肉”案
2025年4月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4袋被举报的“风干牛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4袋“风干牛肉”进行随机抽样送检。
经查明,上述“风干牛肉”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测定低限:0.1%),检出猪源性成分(测定低限:0.1%)。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微信网购了10袋“风干牛肉”,转账货款240元,购进后在店内销售,售价55元/袋。当事人涉案货值550元,违法所得124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掺假掺杂的“风干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2袋“风干牛肉”;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海宁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2、海宁市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1种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食品名称:猪头肉,数量0.510kg,单价:57.6元/kg,生产日期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90天。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生产批次食品依法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5日,配送中心将猪头肉配送到当事人处,数量:5kg,单价:48.1元/kg。上述食品生产日期:20240831,保质期:90天,2024年11月2日到期。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上述猪头肉1.046kg,还有0.510kg至2024年12月17日案发时仍在销售,总计涉案货值89.58元,违法所得9.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猪头肉 0.510kg;二、没收违法所得9.89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海宁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将生产经营不合规食品的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4年3月,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牛羊肉制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此前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等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受到万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024年10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限制从业的处罚。
当事人多次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以不合格食品参与市场竞争,且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非理性竞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依法无公害处置一批涉疫肉制品
秉着依法处置、公开处置、公共利益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监管罚没物资的处置工作,9月16日,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财政局事务中心、新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4.76吨涉非洲猪瘟的肉制品实现无公害化处理。
为确保科学合规处置,支队前期多次主动对接市财政局事务中心、市城管部门及新邵县动物无公害化处理机构,围绕处置技术标准、流程衔接规范、费用核算细则等相关问题开展深度沟通,最终,在各单位工作人员协同合作、共同监督下,4.76吨涉疫肉制品被有序转运至专业处置设备,按照高温无害化处理流程完成处置,且处置后产生的油脂、固体颗粒等还可以生物燃料、化肥等方式进行再利用,达到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的效果。
未来,支队将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处置,依法分类、协同高效,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保障国家财产,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内容源自邵阳市场监管)
5、查处北京青江餐饮有限公司以马肉冒充驴肉案
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京青江餐饮有限公司以马肉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对外出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核实,该餐饮店负责人张某让从河北沧州购进熟制马肉和驴肉,将马肉掺入驴肉冒充纯驴肉并制作驴肉火烧对外出售。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留存进货相关记录和凭证以及供货者的地址,亦未留存其所购进的驴肉、马肉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北京青江餐饮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当事人持有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北京青江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让处以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合规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原料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供货票据、食材合格证明文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曝光台 | 北京公布第四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民生实事典型案例(第一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案例一:南山区驴肉火烧铺销售掺杂掺假肉品案
2025年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联合市公安部门对南山区驴肉火烧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现场制售的一款标称“驴肉火烧”的原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驴肉火烧”被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更多利润,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销售给顾客,线上销售金额超过8万元。当事人在经营驴肉制品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销售金额较大,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量刑标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南山区公安分局查处。
案件剖析:该店铺为牟取暴利,用马肉冒充驴肉,其涉案金额超8万元(追刑标准为5万元以上),属严重掺假行为。此举不仅欺骗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还因销售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体现了国家对食品掺假行为的严厉打击。商家需以此为戒,诚信经营,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龙岗区膳肉记食品店违法销售过期冷冻猪背骨案
2025年3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深圳市龙岗区膳肉记食品店存在将过期200箱(20kg/箱)冷冻猪背骨进行分割包装后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购买涉案冷冻猪背骨时已被明确告知产品已过期、不能用于食用的情况下,仍将产品加工包装成食品原料,并计划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冷冻猪背骨200箱(共计4000kg),并处罚款人民币146160元。
案件剖析:该食品店明知产品已过期、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仍故意将过期冷冻猪背骨分割包装并计划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虽因查处及时,涉案产品未实际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漠视食品安全底线,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重罚,充分体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三:龙华区福城街道老幺小吃店违法经营食品案
2024年12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龙华区福城街道老幺小吃店经营的卤猪小肚(自制)、卤肉耳朵(自制)、卤猪头肉(自制)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卤猪小肚(自制)日落黄实测值为0.0200g/kg、卤肉耳朵(自制)日落黄实测值为0.0217g/kg、卤猪头肉(自制)日落黄实测值为0.0373g/kg。上述产品检验报告显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该小吃店在自制卤味中违规添加日落黄,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日落黄作为食品添加剂有严格使用范围,卤制肉制品中禁用,长期摄入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商家心存侥幸违规添加,最终面临警告、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此案例警示商家,食品添加剂使用需严守标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上述相关案例警醒所有商家,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7、讲述延庆真实案例|商户无证加工销售熟食被查处!
近期,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在居民区内无证加工销售熟食的案件。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熟食加工销售,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
01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所居住的居民区内擅自从事熟食加工,其加工场所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的行政处罚。
02
法理分析
刘某的行为扰乱了食品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查明刘某生产经营食品货值较低,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事故,且家庭经济来源极为有限并欠有外债等情节,属实际生活困难群体。在依法履行程序的基础上,执法部门结合案情与其履行能力,最终确定罚款金额,并批准其分期缴纳,该处理结果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又体现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03
案件启示
本案涉案货值虽不高,但暴露出无证食品加工活动隐藏的安全风险和监管盲区,尤其发生在居民区更易直接危害公众健康。执法部门在认定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的处罚,维护了法律权威与市场秩序,同时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借此案例也提醒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符合卫生标准,切不可因规模小、隐蔽性强而心存侥幸;消费者如发现类似无证经营行为,应积极向监管部门反映,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8、罗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14号
当事人:罗XX 性别:男 民族:汉
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XX镇XX村XX村民组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7430XXXX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2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志溪路XX前检查发现银色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装载生猪7头,生猪无检疫标识,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后同意立案调查。
经调查,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和生猪均为当事人罗XX所有,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已备案,当事人以16.6元/公斤从益阳赫山区购买7头生猪到桃江县灰山港镇诚信牲猪屠宰厂代宰,生猪健康状态良好。当事人取得动物检疫标识后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批次生猪共计7头,重量1096公斤,货值18193元,认定货值18193元。同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3月23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检查现场情况;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生猪数量、未附动物检疫标识;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生猪重量;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生猪动物检疫标识;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检查位置;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八、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2024〕1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一般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10%的罚款,罚款181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