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上海市长宁区玉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第五期)。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市长宁区玉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6-4-24),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311µg/kg║≤10µg/kg,多西环素║435µg/kg║≤10µg/kg。
2、上海市长宁区彭煜程餐厅(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第五期)。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市长宁区彭煜程餐厅(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4-19),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30µg/kg║≤10µg/kg。
3、东台市家得乐商贸广场销售的散称红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江苏省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东台市家得乐商贸广场销售的散称红鸡蛋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3/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94.7µg/kg║100µg/kg。
4、上海广木香供销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虫草蛋(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广木香供销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虫草蛋(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1 )。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47.4µg/kg║≤10µg/kg。
5、安徽青通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鸭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安徽青通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鸭蛋不合格(65g/袋;生产日期2025-12-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5×10⁴,1.6×10⁴,2.8×10⁴,3.2×10⁴,1.6×10⁴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6、镇江市丹徒区丁保征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鹅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市级第二批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公告显示:镇江市丹徒区丁保征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鹅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14)。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9.3µg/kg‖不得检出。
7、郑州宇全食品有限公司产生的羔羊肉卷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郑州宇全食品有限公司产生的羔羊肉卷不合格(500克/袋;小美鲜;生产日期2025.12.20)。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8、合江县醉美农贸市场销售的乌鸡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 ,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五期)。通告显示:合江县醉美农贸市场王昌珍销售的乌鸡肉不合格(抽检日期2026.3.5)。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超标。
9、泸县牛滩镇李氏板鸭销售点销售的乌骨鸡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 ,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五期)。通告显示:泸县牛滩镇李氏板鸭销售点销售的乌骨鸡肉不合格(抽检日期2026.3.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10、上海庆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乳鸽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第四期)。通告显示:上海庆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乳鸽不合格(400g/袋 ;生产日期2025-09-0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615µg/kg║≤100µg/kg。
11、海南橙润天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土猪肠(草绳)不合格(腊肠)不合格
2026年7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通告显示:海南橙润天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土猪肠(草绳)(腊肠),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荣县长山镇李板鸭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板鸭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荣县长山镇李板鸭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板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50.5║≤30。
13、益阳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23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益阳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14、册亨县郭氏卤肉经营店销售的卤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册亨县郭氏卤肉经营店销售的卤肉不合格(2026/02/1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338g/kg‖不得使用。
15、都匀市李小琼凉卤店(都匀市市北农贸市场43#摊)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四期)。公示显示:都匀市李小琼凉卤店(都匀市市北农贸市场43#摊)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加工日期:2026-04-27),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2.08 m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胭脂红检验结果为0.00603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16、唐亚军(都匀市市北农贸市场41#摊)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四期)。公示显示:唐亚军(都匀市市北农贸市场41#摊)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加工日期:2026-04-27),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19.72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7、匀市春凤秘制卤味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四期)。公示显示:都匀市春凤秘制卤味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卤猪头肉(加工日期:2026-04-22),日落黄检验结果为0.003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8、天宁区红梅卤越卤菜店销售的白煮猪蹄膀(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9日,2026年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第五期)。抽检信息显示:天宁区红梅卤越卤菜店销售的白煮猪蹄膀(熟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4),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
19、红花岗区智记铜锅洋芋饭馆销售的卤猪皮(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豆包2026年第3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红花岗区智记铜锅洋芋饭馆销售的卤猪皮(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1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18.5mg/kg""║标准值:不得使用"。
20、荣县鼎新镇老本行凉菜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荣县鼎新镇老本行凉菜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2)。不合格项目:日落黄,g/kg║0.00943║不得使用。
21、湖北卤百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腱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 湖北卤百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腱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5.1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4.0㎎/kg||≤30㎎/kg。
22、王牌烧鹅(南浦碧桂园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金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半只)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王牌烧鹅(南浦碧桂园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金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半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3、老鸭伯·雷州鸭仔饭(大石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老鸭伯雷州鸭仔饭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1整只)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老鸭伯·雷州鸭仔饭(大石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老鸭伯雷州鸭仔饭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1整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4、潮味粥铺(经营者为博罗县石湾镇朝味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现卤好吃鸡腿(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潮味粥铺(经营者为博罗县石湾镇朝味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现卤好吃鸡腿(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5、陈记烧鹅仔·烧鸡(前山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邑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陈记烧鹅仔·烧鸡(前山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邑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6、点蹄·擂椒猪脚饭(广式烧腊·明珠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一天三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点蹄·擂椒猪脚饭(广式烧腊·明珠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一天三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7、荣县双石镇刘宗华卤菜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荣县双石镇刘宗华卤菜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7)。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49.3║≤30。
28、荣县乐德镇千里香卤菜馆销售的卤鸭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荣县乐德镇千里香卤菜馆销售的卤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4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183║≤30。
29、永嘉楠禧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温州麻油鸭不合格
2026年07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五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永嘉楠禧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温州麻油鸭不合格,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0、富顺县贰妹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冷吃兔(中辣)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富顺县贰妹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冷吃兔(中辣)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6)。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1.39║≤0.075。
31、湖南照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翅鸭翅(湘卤味)不合格
2026年7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39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湖南照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翅鸭翅(湘卤味)不合格(称重计量;男生女生和图形)。
32、江苏恒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遇见小面酱香牛肉片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江苏恒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遇见小面酱香牛肉片不合格(55克/袋;生产日期2025.12.28)。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超标。
二、 官方执法案例
1、小店区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肥牛卷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8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入网餐饮经营者时,发现某小吃店使用的精品肥牛肉卷感官异常,随即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精品肥牛肉卷检出猪、鸭源性成分,与产品标签标注“牛肉、牛脂肪、食用盐”不符,属于掺杂掺假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肥牛肉卷2盒,未依法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将其用于加工制作肥牛米线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小店区某食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印象城(太榆路99号)内某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制售“牛肉锅盔”,店内电子显示屏、外卖平台商品页面均仅标注原料为牛肉,经现场核查发现,用于制作该产品的牛肉馅配料中含有猪肉成分,但门店经营区域及网络供餐平台均未对配料含猪肉信息进行明示,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商品说明、实物图片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3、临沂高新区徐某熟食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肉及肉制品)
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卤猪肝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买鲜猪肝,生产加工成品销售给附近居民。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五期))
4、兰山区陈某羊肉专卖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肉及肉制品)
兰山区陈某羊肉专卖店销售给临沂市兰山区某酒店的生羊肉经抽样检验,产品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克伦特罗是农业农村部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该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经查明,当事人从汪沟镇鲁南牛羊交易市场零散养殖户处购进活羊自行屠宰,当事人无法提供活羊养殖户的具体信息,源头无法追溯。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五期))
5、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虚假宣传及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在某外卖平台从事经营的余杭区某小吃店存在经营掺杂掺假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2.2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余杭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该店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各类烤串等烧烤,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羊腰实际是由“腰子串”(配料为:牛腰加羊脂肪等)烤制而成,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使用的“腰子串”、“羊肉串”、“牛肉串”原料进行抽样送检,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检测,该小吃店经营的“牛肉串”中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羊肉串”检出羊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属于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牛腰加羊脂肪冒充羊腰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另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掺假造假、伪造证照、非法添加……浙江重拳整治网络餐饮乱象,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6、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6年3月20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在查清某麻辣烫店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3月15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麻辣烫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将实际原料为鸭肉的“火锅肉卷涮肉片”的原料标注为肥牛片主料,将实际原料为鸭肉的“黑椒柳条” 的原料标注为猪肉,将实际原料为鸡肉的“1号肉串”的原料标注为猪肉的大里脊肉片,将实际原料为鸡肉的“撒尿肉丸”商品描述为牛丸,经统计,涉案金额126157.48元。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6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刑事侦查。 (掺假造假、伪造证照、非法添加……浙江重拳整治网络餐饮乱象,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7、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入网餐饮商户以低价肉冒充驴肉制作菜品在外卖平台销售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两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
2026年3月6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举报称金华市婺城区某餐饮店制售假驴肉火烧。经查明,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马肉、马杂、马肠、马鞭、马蹄筋等食品原材料,并将上述马肉原材料冒充为驴肉制作菜品。截至案发,当事人采购马肉、马杂、马肠、马鞭、马蹄筋等原材料共计91463元,以马肉冒充驴肉制售驴肉菜品经营额共计25万余元。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案涉嫌犯罪,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掺假造假、伪造证照、非法添加……浙江重拳整治网络餐饮乱象,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8、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以次充好食品案
2026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柯城区某餐饮店涉嫌经营以次充好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已立案侦查。
2026年3月15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就媒体曝光的某连锁品牌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在相关外卖平台店铺均有“撒尿牛肉丸”、“雪花牛扒”在售,上述两款食品的原料分别为“闽南撒尿肉丸”、“超值雪花扒”。经核查,“闽南撒尿肉丸”主要配料为鸡肉糜,“超值雪花扒”主要配料为鸭肉,均不含牛肉成分。3月17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以涉嫌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为由,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平台销售涉案商品的金额预计达5万元以上,已构成以次充好的刑事违法情形。2026 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且涉嫌犯罪。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掺假造假、伪造证照、非法添加……浙江重拳整治网络餐饮乱象,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9、新乡市长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1月,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卤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生牛肉和熟牛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资质相关证明。经查,该店销售的牛肉未经检验检疫属实,为自己家里饲养的黄牛宰杀后加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 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0、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肉制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熟肉制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五香牛肉”“熟驴肉”,抽检发现“五香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及黄牛源性成分,“熟驴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及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从滑县某记牛肉店采购掺假掺杂的“熟驴肉”和“五香牛肉”,且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河南省 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1、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6年1月,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正在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2024年以来该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羊肉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以来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2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河南省 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2、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销售假冒“驴肉”案
2026年1月,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正在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该店自2025年12月开业以来共购进马肉、马副产品和卤驴肉共计2235元,该店将马肉及副产品加工制作后以“熟驴肉”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 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3、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6年1月,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正在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2024年以来该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羊肉,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以来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2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二))
14、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宇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掺杂掺假的肉制品案
(一)案情介绍:2025年11月,我局接举报人线索,反映位于杨浦区荆州路280号197幢118室的上海宇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掺杂掺假的肉质品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制作“牛肉小肉串”的原料外包装上标示配料为:鸭肉、水等。同时其在外卖平台上显示“牛肉小肉串”的原料主料为牛肉。
(二)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牛肉由于其丰富的营养及美味深受消费者的热爱,本案通过对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肉质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了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把原料采购、进货查验,杜绝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守食品安全防线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八期))
15、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存放和处理案
2026年3月19日,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枝花市西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库房内存放的红烧猪肘(罐头食品)2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上述红烧猪肘(罐头食品)临近保质期,就将其放置于库房内,未按要求标示或处理,后续也未对外销售此原料制作的菜品,直至被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原料与正常食品原料混放于库房内,极易因误用、混用或交叉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过期原料即使未用于加工制作环节,未按要求标识清理同样构成违法,倒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处置台账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问题食品流向餐桌。(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16、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万鼎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熟制鸭肝案
2026年5月,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万鼎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熟制鸭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生产设备及原辅料包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山东万鼎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当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万鼎农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了蒸柜、真空包装机等鹅肝、鸭肝熟制加工设备,以及库存的真空包装熟鸭肝成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山东万鼎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生鸭肝为原料通过红酒、牛奶浸泡、高温蒸煮、真空封装等工艺生产熟制即食鸭肝制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7、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喜妙福水饺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及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6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肥城市喜妙福水饺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及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喜妙福水饺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菜单、外卖平台菜单中有宣称“手撕鹅腿”的菜品,其中外卖平台上该菜品的标签为:酱香、鹅腿。在该店大厅宣传灯箱上发现有“精选内蒙古河套平原顶级麦芯雪花粉”等字样。经查,“手撕鹅腿”菜品实际所用食材为鸭腿制品(标签配料表:鸭腿、食用盐、 白砂糖等)。该店从未采购、使用过“内蒙古河套平原顶级麦芯雪花粉”。肥城市喜妙福水饺店经营掺假掺杂的“手撕鹅腿”以及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8、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环翠区旭力海鲜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6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环翠区旭力海鲜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环翠区旭力海鲜店在团购群中销售的牛肉为假牛肉。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环翠区旭力海鲜店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腱子肉、牛肉、牛排骨等3批次肉类进行抽检。经检验,3批次肉类均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经查,环翠区旭力海鲜店在团购群中销售的牛肉实际为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9、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线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某米线馆检查时,在厨房冰柜中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广味香肠1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食品进行加工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已拆封使用,均构成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原料采购、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管理,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销售未经检验的冻肉、销售超过保质期猪板油......桑植县发布农村劣质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桑植县某卤菜馆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销售未经检疫的冻鲜猪头肉、销售被非食品级容器污染的虎皮鸡爪案:
2026年3月27日,桑植县市场监管局对桑植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储藏间内一台冰柜里有用黄色塑料袋盛装的猪头肉14.48公斤,货值金额231.68元;发现墙漆塑料桶一个,桶内盛装有加工后的虎皮鸡爪16.5公斤,货值金额759元;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当场销毁涉案产品,属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销售未经检验的冻鲜猪头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被非食品级容器污染的虎皮鸡爪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冻鲜猪头肉行为罚款2000元;对销售被非食品级容器污染的虎皮鸡爪行为罚款1000元。共计罚款3000元。
典型案例二
桑植县某百货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猪板油案:
2026年4月21日,桑植县市场监管局对桑植县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超市冻库内发现鲜猪板油55.8kg,生产日期:2026年4月2日,保质期7天,货值536.06元。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当场销毁涉案产品,属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猪板油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猪板油行为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三
桑植县某火锅店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1日,桑植县市场监管局对桑植县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冰柜内1袋预包装鸡胗、货架上6袋浓缩火锅底料、10瓶孜然粉、5瓶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均已超过保质期。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既往食品安全违法记录,同时积极整改,当场销毁涉案产品,主动消除违法隐患。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予以警告。
典型案例四
桑植县张某文-桑植县陈家河镇陈家河村店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21日,桑植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文-桑植县陈家河镇陈家河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冰柜内存放有无任何标识的鲜猪肉38.6kg,该批次猪肉表面未发现《动物检疫合格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当场销毁涉案产品。但截至2026年6月18日,限期整改时限已满,当事人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全面落实整改要求,视为拒不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行为罚款1000元。
典型案例五
桑植县吴某远-桑植县上河溪乡上河溪村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6年4月21日,桑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商铺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门口肉摊上发现有鲜猪肉销售,共计14.30公斤,猪肉表面未发现《动物检疫合格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当场销毁涉案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行为罚款1000元。
21、淮安市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三期)
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移送
某驴肉馆生产销售伪劣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驴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熟驴肉。上述熟驴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生马肉作为原料加工后,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劣肉制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26年5月21日,金湖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二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捆蹄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1月1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捆蹄厂生产的鸡糕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经查,该厂生产的鸡糕(生产日期:2025/07/26)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为8%,经核算正确数值应为36%。当事人未对产品开展营养成分检测,系根据经验自行标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经营户经营兽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肉案
2025年12月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辖区某经营户销售的牛肉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要求,其中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实测值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如实记录涉案牛肉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追溯该批涉案牛肉来源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2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鲜牛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生鲜牛肉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生牛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涉案牛肉系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得,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肉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某肉品经营户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猪肉无检验检疫戳印,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凭证。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进猪肉时未查验检验检疫戳印,也未索要进货凭证、检验检疫票据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2、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前言
为持续巩固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成效,聚焦肉制品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遵规守法。案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案例一:邵阳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牛肉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0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教育局线索,立即到邵阳县某学校开展检查,发现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经查,当事人通过平台中标学校牛肉采购项目后,供货商屠宰后将牛肉装入冷藏车但未开启制冷机组,导致61.1公斤牛肉产生异味。当事人在收货及配送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问题牛肉配送至学校验收时即被发现异常,尚未进入学校食堂加工环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冷链配送企业是校园营养餐供应链关键节点,该案暴露出部分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悬空、冷链过程管控流于形式、入库查验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对跨部门线索快速处置,及时阻止问题肉制品流入学校食堂,从严从快实施处罚,对学校食材采购、冷链运输、仓储配送全链条经营主体形成强力警示,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各方管控责任。
案例二:邵阳市北塔区某农贸市场某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含有禁用兽药的牛肉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抽检发现,北塔区某农贸市场某肉铺销售的牛肉中检出禁用兽药。该批次牛肉购进69.9公斤,已全部售完,货值5871.6元,违法所得699.6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源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且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违法源头无法追溯。虽公安机关以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未予刑事立案,但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对农贸市场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工作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办案单位区分两类独立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理,既严厉打击含禁用兽药残留肉制品的流通行为,又明确进货查验制度的法定责任。裁量环节兼顾食品安全底线与当事人特殊生活困难,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法律刚性与执法温度统一。
案例三:邵东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集中整治检查,在某食品企业炒制车间查获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调味品,酱油超过保质期96天、香醋超过保质期85天。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加工生产牙签牛肉95包(145克/包,售价15元/包),货值金额1425元。案发当日,企业主动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并集中销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品类,落实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控是企业首要主体责任。该案反映了部分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房管理混乱、过期原料清理制度缺失、车间过程管控失效等突出短板。监管部门严格对照肉制品生产检查规范深度排查,督促企业召回销毁全部问题成品,并依法处罚,从生产源头阻断食品安全风险,为全市肉制品加工企业敲响原料管控警钟。
案例四:邵阳县某食品经营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8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食品经营店经营的冷冻猪肚和鸭爪无标签标识、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查获冷冻猪肚、鸭爪共计108公斤,查实其违法所得1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聚焦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冷冻肉品流通薄弱环节,具备极强警示作用。部分农村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购销来源不明、无检疫手续冷冻肉制品,严重扰乱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秩序。监管部门通过常态化节假日巡查精准打击,依法没收全部问题肉品并处罚,对农村肉制品流通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凸显日常巡查、重点区域管控对风险防控的关键作用。
案例五:洞口县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销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5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开展现场核查,在某餐饮店原料冰箱查获骨肉相连串1袋,系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上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标识原料为猪肉,实际配料掺有鸡肉、鸭软骨,累计售出40串,违法所得80元。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产品实物、外卖平台页面、进货票据等,固定了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线上小微餐饮原料掺假掺杂的典型案例,经营者标识原料仅为猪肉,实际掺有鸡肉、鸭软骨原料,主观违法意图明确。办案单位整合实物物证、外卖交易数据、进货凭证形成闭环证据链,精准定性处罚。警示所有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应如实标注食材种类,任何掺假掺杂、虚构原料行为均将依法查处。
案例六:新邵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开展核查,检查发现某企业生产经营“柴火香肠”虚标质量等级为普通级。经查,其产品执行国家标准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该标准未划分质量等级。企业错误参照GB/T 2349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式香肠》等级分类进行标签标注,造成标签标识与执行标准不符。企业第一时间整改全部标签,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开展行政告诫、普法教育,督促完善标签审核内控流程。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清单的示范案例。办案单位区分标准理解偏差过失与主观恶意虚假标注两类情形,结合涉案金额低、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免罚,同步开展行政指导,杜绝“小过重罚”“一罚了之”两种极端执法问题,兼顾法律刚性与企业容错发展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供稿:邵阳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大队供稿
2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案例(2026年第2期)
今年来,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现将5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
山东某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山东某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鸡块(速冻生制品)”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岚山区某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执法人员对岚山区某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冷库中白色塑料袋装猪肉470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肘(肉制品)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鑫清真牛羊肉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牛肉案
2026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鑫清真牛羊肉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3月13日采购的426.5公斤生牛肉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3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149公斤生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余277.5公斤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顺全羊馆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顺全羊馆存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
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市市场监管局也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24、生产、销售、贮存全盯牢!南海市监曝光3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性案例!
案例一
佛山市南海区某肉制品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及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近期,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九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某肉制品加工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执法人员查获标注为“霸王风味牛肉串”的速冻生制品3箱。经现场核验产品外包装标签,该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为:产品名称:霸王风味牛肉串;类别:速冻生制品;配料表:猪肉,水,盐,牛肉香料,香辛料……该产品实际生产原料为猪肉,生产过程中未使用牛肉类原料,但产品名称显著标注“牛肉串”字样。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霸王风味牛肉串”为该厂的新产品,尚未销售,其在配料表中虽如实标注了“猪肉”和“牛肉香料”,但未按照规定清晰标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以及标示配料真实名称,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补充提供涉案产品的原料进货单等证明材料,构成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作出没收涉案产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
案例评析
食品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第一关,必须把好、把稳、把严。本案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虽如实标注了“猪肉”和“牛肉香料”,完成了基础配料信息公示,但产品名称显著标示为“霸王风味牛肉串”,整体视觉效果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以牛肉为主要原料制成,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作为食品生产者,对原料的进货查验,既是义务更是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只有真正落实原料进货查验,才能对自己产品质量有保障。本案暴露出中小型肉制品企业存在标签合规意识不足、原料管控流于形式等问题。通过本案的查办,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原料溯源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记录、凭证留存制度,做到来源可查、过程可控、去向可追,补齐原料管控短板,依法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鸭爪”(18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因生产过程管控疏漏,致使食品菌落总数超标,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该案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也为全区食品生产企业敲响警钟:各生产主体要切实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即食食品微生物防控关键点,完善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若疏于管理、生产不合格食品,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
佛山市南海区某商贸商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名称:虫草花鲜肉干蒸(蛹虫草鲜肉干蒸),规格:288克(24克×12)/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不合格原因是涉案批次食品从货车卸下后放在当事人店内常温货架待清点,因放置时间过长,贮存温度不满足“-18℃以下保存”要求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若食品贮存不当,极易导致腐败变质,滋生有害物质,尤其是肉制品,容易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此案例也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食品在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5、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过期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冷冻食品、水产冻品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压紧压实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库存分区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将3起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案例一、阿克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6年1月1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主营冷冻食品批发,冷库为其主要经营、销售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冷库内存放104种共计1073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与合格在售食品混合堆放,未设置物理隔离区域及区分警示标识。2026年1月30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104种共计1073件过期食品;2.罚款68142元。
【警示提醒】
冷冻食品批发商库存货品量大、存储周期较长,经营者须建立常态化库存排查制度,对合格、临期、过期食品分区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隔离标识,及时下架、处置过期食品,严禁过期食品与正常货品混存对外销售。
案例二、阿克苏市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6年1月13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某商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冷库内查获周道坊黑椒鸡块等12个品种共计700箱(袋、包)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2026年1月30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12个品种共700箱(袋、包)过期冷冻食品;2.罚款64285.8元。
【警示提醒】
冷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食品贮存管理法定义务,每日开展冷库库存巡查,对临期食品单独专区管控,食品到期后第一时间下架处置,不得心存侥幸继续销售过期冷冻食材。
案例三、阿克苏市某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12月2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执法人员赴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门店经营区查获3袋过期火锅食材,冷库内查获冻鸡、火锅水产制品等21种共计324件过期食品。2026年1月15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情形:一是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二是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8元;3.罚款85000元。
【警示提醒】
水产、火锅食材批发商户既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更要建立冷库库存常态化自查机制,落实食品分区分类存放要求。若经营过期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全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合法权益。
26、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速冻调理羊肉案
2026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临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卷营养成分表造假。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羊肉卷营养成分表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6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6年4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冠县某肉食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冷库内存放一筐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熟制羊脸,当事人称该批次熟制羊脸发货时开始打印张贴标签。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高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唐县某火锅店销售的雪花肥牛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其行为涉嫌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7、宁德公布7起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全力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制假售假突出问题,围绕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杂店、农贸市场、烧烤店、火锅店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打击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4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小笼包标签不规范,未完整标注产品分类。经核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珍珠小笼包”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 1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速冻面米食品》,但产品标签中未按照该标准要求注明产品馅料分类信息。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速冻食品的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宁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冰箱内发现4包“火锅麦穗腰花”(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2日)。该店无法提供“火锅麦穗腰花”的进货凭证和购买记录,且后厨及店铺仓库内均未设置“过期食品贮存区”,未对过期原料作明显警示标识。该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火锅麦穗腰花”食品原料制作菜品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6年3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安市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架的肉卷,分别按“肥牛卷(原料:肥牛)”“牛肉味肉卷(主料:面粉,辅料:黄牛肉)”销售。经查,上述肉卷的实物外包装上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涮肉卷(鸭肉牛脂肪风味肉卷),配料表:鸭肉、牛脂肪、生活饮用水、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食用盐)”。该店明知其在平台上经营的“牛肉味肉卷”“肥牛卷”配料不含肥牛或者黄牛肉,却在商品详情处仍标注辅料“黄牛肉”和原料“肥牛卷”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牛肉制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6年1月,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古田县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的黑椒肉柳(非即食)充当黑椒牛柳销售,配料为鸭肉、鸡肉、牛肉的雪花牛肉风味扒(腌腊肉制品)充当猪肉扒销售。该餐饮店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存在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丸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屏南县某鱼丸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冻库货架上有10包制作肉燕的原料肉燕皮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仅用黄纸将其包裹并用包装袋捆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和现场销售菜品原料不符案
2026年3月,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和现场销售菜品原料不符,其中:在平台公示的“雪花肉扒(主料:猪肉)”,实际外包装标签为“雪花牛肉风味扒(配料:鸭肉、鸡肉、牛肉及食品添加剂等)”;在平台公示的“素毛肚(主料:牛肚)”,实际外包装标签为“魔芋大刀毛肚(配料:饮用水、魔芋粉、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等)”。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食品真实名称及配料,仍在美团平台以不实商品名称及主料信息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7:霞浦县松港某餐饮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6年3月,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霞浦县松港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冰箱查获8袋“鑫超润黑椒肉柳”(配料:鸭肉等)。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销售“黑椒牛柳”,页面标注原料为“牛肉”,实为上述鸭肉制品。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8、【案例发布】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曝光5起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已累计查处涉及无证生产经营、肉类未经检验检疫、原料和食品过期等违法案件38起,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彰显执法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将5起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不合格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卤肥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成品运输过程中温度不达标,导致产品不合格。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050元的行政处罚。
2
重庆途飞食品有限公司贮存食品不合规案
【案件速览】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曾于2026年2月因在包装材料库房存放成品和半成品食品被警告处罚,但本次检查仍然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100元。
3
重庆圆又园食品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案件速览】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员、物流管理不规范,生产车间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原材料违规堆放,检验设备管理不到位,无生产记录等问题。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原江北区玖盘拾碗餐饮店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案件速览】2025年12月,接群众举报后,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经许可在后厨制作鸡杂,经称重、封口并贴标签后,通过抖 音平台“三孃黔江鸡杂小周总”售卖。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
王*财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或肉类制品案【案件速览】2026年4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农贸市场贩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猪副产品共计39.745千克,经查,肉类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及猪副产品39.74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6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综合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