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叶县龚店镇佰惠源便利超市销售的柴鸡蛋不合
2026年4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9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叶县龚店镇佰惠源便利超市销售的柴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 不得检出。
2、桐城市新东方吉卖隆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桐城市新东方吉卖隆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称重;2026-03-07)。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82.6µg/kg║≤10µg/kg;磺胺类(总量)║186.17µg/kg║≤10µg/kg。
3、梧州市长洲区杰瑜副食品销售行销售的初生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27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梧州市长洲区杰瑜副食品销售行销售的初生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05) 。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µg/kg)||275||10。
4、日照市东港区御品里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网店商铺名称:御品里(生鲜·鲁豫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总第538期)。通告显示:日照市东港区御品里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网店商铺名称:御品里(生鲜·鲁豫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8)。不合格项目:托曲珠利║37.7µg/kg║≤10µg/kg。
5、汝南县梁祝惠家隆购物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10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号)。通告显示:汝南县梁祝惠家隆购物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甲砜霉素、多西环素、地克珠利含量超标。
6、鼓楼区行行生鲜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南京市鼓楼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3期)。公告显示:鼓楼区行行生鲜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2-27)。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超标。
7、江苏渔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侯爱芳)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公示显示:江苏渔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侯爱芳)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硝唑║6.40µg/kg║不得检出。
8、河南新久和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牛腩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10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号)。通告显示:河南新久和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牛腩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地塞米松超标。
9、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返公司销售的小黄瓜条(牛肉)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9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返公司销售的小黄瓜条(牛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检出氯霉素 || 不得检出。
10、芝罘区味燃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牛肉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芝罘区味燃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7) 。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9.1µg/kg║不得检出。
11、龙口市 东江老五冷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生羊肉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龙口市东江老五冷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生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23)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773µg/kg║≤100µg/kg;磺胺类(总量)║129µg/kg║≤100µg/kg;氟苯尼考║619µg/kg║≤200µg/kg。
12、兴安盟惠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琵琶腿(鸡肉)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64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兴安盟惠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琵琶腿(鸡肉)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8-22 )。不合格项目:挥发性盐基氮║27.5mg/100g║≤15mg/100g。
13、哈尔滨搜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片(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哈尔滨搜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片(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3-18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82 g/100g ≤0.25 g/100g。
14、合肥市包河区唬哥土菜馆销售的腊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0422)。通告显示:合肥市包河区唬哥土菜馆销售的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0g/100g║≤0.5g/100g。
15、都昌县徐埠好又多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04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都昌县徐埠好又多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2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16、德安县家润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腊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04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德安县家润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腊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17、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带皮无骨咸前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6日,浙江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带皮无骨咸前腿(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18、蚌埠市蚌山区浔味珠城酒店销售的腌腊肉(黑毛猪肉)(自制腌腊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蚌埠市蚌山区浔味珠城酒店销售的腌腊肉(黑毛猪肉)(自制腌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20)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6g/100g║≤0.5g/100g。
19、中山市黄圃镇大利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肠(肠皇)不合格
2026年4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4期)。通告显示:中山市黄圃镇大利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肠(肠皇)不合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5年12月01日)。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204g/kg║不得使用。
20、标称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味香肠小串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宁波市江北进踩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味香肠小串,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宁波市镇海俊豪食品有限公司产品。
21、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肉粉肠(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肉粉肠(熟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15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1×10⁶ ;3.4×10⁶ ;1.4×10⁶ ;1.7×10⁶ ;6.2×10⁵ CFU/gn=5,c=2,m=10⁴ ,M=10⁵ CFU/g。
22、湖北驿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9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湖北驿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3、西安王闪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卤红猪耳朵不合格
2026年04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西安王闪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卤红猪耳朵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11)。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30║≤1"。
24、昌记烧腊(深井烧鹅·龙珠路店)(经营者为广州粤元餐饮有限公司)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昌记烧腊(深井烧鹅·龙珠路店)(经营者为广州粤元餐饮有限公司)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5、味皇港式烧腊(金河湾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粤泮湾味皇餐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味皇港式烧腊(金河湾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粤泮湾味皇餐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6、东莞市沙田达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 (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东莞市沙田达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7、丽水市龙泉市万富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6期)。通告显示:丽水市龙泉市万富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猪头肉,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海丰县海城荣华餐饮店销售的烧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广东省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三期)。抽检信息显示:海丰县海城荣华餐饮店销售的烧鸭(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0) 。不合格项目:检出胭脂红/日落黄。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售卖病猪,四人获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底线,更是红线!
近日,新丰法院审理了
一起售卖病猪案件,
四人明知猪苗带病仍违规倒卖,
最终全部获刑!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养殖场饲养的1200余只猪苗陆续出现腹泻、不吃食等症状,经内部检测,发现很多猪苗存在流行性腹泻阳性。为挽回损失,刘某、袁某在明知猪苗患流行性腹泻病的情况下,未经检疫检验,将该批次共计1220条病猪苗交由龙某进行贩卖。
网络图
龙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上王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970头病猪苗卖给王某。王某明知猪苗带病,过不了检疫,又转手卖给朱某,结果猪苗买回来就出现大面积死亡。同时,龙某还把另外250头病猪苗卖给吴某,猪苗同样出现大面积死亡。新丰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该批病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袁某、龙某、王某明知生猪患有疾病,在未经检测检疫情况下,以次充好,将患病生猪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量刑情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某、袁某、龙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生产者、经营者的道德底线,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案涉多名被告人心存侥幸,为追逐利益而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致使患病生猪流向市场,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法官在此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市场。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2、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岱岳区汶城冷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4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岱岳区汶城冷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鲜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明材料。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的行为,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3、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孙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案
2026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孙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齐赞原味肉肠”已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4、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园园生熟牛羊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6年3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园园生熟牛羊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举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熟牛肉和生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份,检出猪源性成份。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东平县公安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5、南充:曝光!第一批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公布近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蓬安县吴某某等五人无证经营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5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吴某某等五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等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双氧水)对猪耳朵、猪舌进行浸泡以达到增重、漂白的目的。其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加工的猪耳朵58.32kg、猪舌198.26kg,没收违法所得55979.31元,共处罚款17000元,罚没款合计72979.3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谋取利益,违规使用过氧化氢加工猪耳朵、猪舌头等猪副产品并对外销售,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从严查处,既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添加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又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划定了清晰法律边界,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警示一方”的治理效果,同时为基层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二:阆中市某卤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5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古城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卤肉店销售的卤肉制品色泽异常鲜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店加工间橱柜内查获标有“日落色”字样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料表显示含日落黄69.9%,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使用的着色剂。经抽样送检,该店卤肉制品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目前,该局已依法对该卤肉店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及其铝色淀的允许使用范围中,不包含任何肉制品类别。本案直击卤肉制品违规添加禁用着色剂问题,划定肉制品加工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红线,规范卤肉行业添加剂使用行为,及时消除卤肉制品着色剂滥用安全隐患,保障群众饮食健康。
案例三:仪陇县新政陈某卤菜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6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政陈某卤菜铺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过期、生产过程不规范、加工环境较差、操作间堆放杂物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加工产品抽样送检,卤猪头肉、卤猪耳朵检出柠檬黄、日落黄,卤鸡爪检出柠檬黄,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规范生产条件,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并销毁涉案食品添加剂及不合格卤制品。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店已停止经营,生产场所已废弃、设备已搬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必须合规使用添加剂、规范生产条件。本案针对卤菜小经营店备案过期、环境脏乱、违规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问题依法处置,倒逼小经营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筑牢基层卤制品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高坪区某毛肚加工部违法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16日,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充市高坪区某毛肚加工部冻库内存放标称已注销企业生产的“牛副”13件(260kg)、“速冻调制牛副”4件(80kg),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检验检疫资料,涉案货值金额15300元,产品尚未加工销售、无违法所得,经当事人申请已依法先行销毁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要求肉类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经营。本案针对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严守肉类入市必检、来源可溯的安全底线,防范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切实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6、德安县某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德安县某快餐店内待售的“某骨肉相连串”已超过保质期。该快餐店从供货商处购进该产品,进货单据标注的生产日期与食品包装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当事人无法确认具体进货批次。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1包(24串)。当事人未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严肃查处了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件反映出部分食品经营者存在对库存食品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定期清理制度的问题,导致过期食品仍存在经营区域内,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该处罚决定,不仅依法惩治了违法行为,更有力警示了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等管理制度。此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九江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三期))
7、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九期)
为进一步净化肉及肉制品行业生态,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经区某烧烤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牛肉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区某烧烤店经营的生牛肉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文登区某商店经营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肉类案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登区某商店经营的生牛肉进行案件稽查抽检,在抽检的生牛肉中检测出瘦肉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荣成市某百货商店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根据群众举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百货商店牛肉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牛肉”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肉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动物检疫证明和肉类品质检疫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涉案肉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四、乳山市某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及牛肉产品案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乳山市公安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市售牛羊肉进行检查,发现某牛羊肉店提供的批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显示数量远小于进货数量,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及牛肉产品。经查明,该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肉及肉制品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肉及肉制品安全管理。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肉及肉制品无证经营、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守护肉及肉制品安全。
8、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米线店售卖假冒伪劣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某米线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价格公示牌标示“肥牛”,其经营的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点餐页面同样标示“肥牛”商品;执法人员在其后厨冰箱内发现2袋无标签标识的肉卷,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为“鸭肉”。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及店内价格公示牌中,故意将购进的鸭肉卷标示为“肥牛”对外销售。自2026年2月起,该店共购进鸭肉卷3公斤,通过外卖平台及堂食冒充销售100单,货值金额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9、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炸鸡馆未按规定展示真实信息案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入网餐饮户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蒙城县某炸鸡馆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网店名称为“某某炸鸡·韩国传统炸鸡(蒙城店)”,平台展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某某小吃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CY34162220241029,地址:蒙城县某广场某号楼10号;而其经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某某炸鸡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CY34162220220156,地址:蒙城县某广场某号楼11号。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店铺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与经营场所实际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0、市监砺剑·以案为鉴丨西乡县查处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汉中市食品安全AI智慧监管平台”线上巡检发现:2026年2月11日02:12至05:20,西乡县某食品公司包装操作台有老鼠活动;该公司员工于08:04进场作业,未对老鼠活动污染的操作台面及案板进行清洁消毒;08:06员工将从冷库中取出的肉串放置在被污染过的操作台面及案板上进行包装作业,导致肉串受到直接污染。2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西乡县市场监管局。2月13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阅了当事人加工车间监控视频,还发现当事人2月10日生产期间,对车间进行改造施工,防鼠板被拆除,水泥、瓷砖等建材搬入加工车间,导致存放的半成品食品未采取防护措施被施工粉尘污染。经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落实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公司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未落实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被污染和违法肉制品40公斤、600串,没收违法所得558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汉中市运用“互联网+AI”智慧监管,实现线上预警、线下快查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通过AI视频巡检技术,有效解决了食品生产环节中鼠患、员工违规操作、粉尘污染等隐蔽性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精准捕捉。同时,建立“AI预警—线上核查—线下处置—整改回访”工作机制,线上依托智慧平台实时监控、锁定证据,线下执法人员快速响应、从严查处,构建闭环监管流程,实现从风险发现到整改落实的全链条监管,有效提升执法效率与精准度。
11、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及违规使用“生鲜灯”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违规使用“生鲜灯”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促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城固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8月12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入网经营户城固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防蝇门帘破损、未设挡鼠板、凉菜间紫外线消毒灯已坏、操作台上有鼠迹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时整改到位。2026年1月6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复查时,发现2025年8月12日责令改正问题并未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勉县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4月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线上排查时发现,勉县某餐饮店疑似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仍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凉拌牛肉”菜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乡县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5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的西乡县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食品原料共计11个品种51袋(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略阳县某小吃店食品原料线上公示与实际标识不符案
2026年4月20日,略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外卖平台入网经营户略阳县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线上店铺销售的“麻辣海苔烤肠”和“台式烤肉肠”公示的食品主要原料为猪肉与实际主要原料为鸭肉、鸡肉的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西乡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3月4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西乡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水果销售区域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简称“生鲜灯”)8盏。西乡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向该超市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前停止使用生鲜灯,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4月17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再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四川壤塘查处一起非法收购处置死因不明牦牛肉案
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严厉打击涉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5月6日,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收购、储存死因不明牦牛肉违法案件,当场查获问题牦牛肉360余公斤,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突击检查、现场核查与溯源倒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肉制品来源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及储存卫生条件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处违规储存点,现场查获的牦牛肉无检疫检验证明、来源不明且无法确认牲畜死亡原因,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封扣押全部问题牦牛肉,对涉案经营工具、牛肉模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步固定相关违法证据,并对涉案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侦办,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快速处置,有效提升案件查办效率。目前,涉案问题牦牛肉已全部按规范流程完成封存移送,从源头杜绝问题肉品流入市场、流向群众餐桌。
该案的快速查处,对辖区内食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守护了牧区群众饮食安全。壤塘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与公安部门的协同联动,健全行刑衔接长效机制,聚焦牦牛肉等本地重点肉制品,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重震慑。(张会)
13、菏泽市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6年2月14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2025年09月25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和马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
2026年4月10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周某经营的大块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肉成分,未检出牛肉成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6年3月17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6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经销的熟牛腱子肉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熟牛腱子肉三斤,感官异常。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销的熟牛腱子肉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检测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武县某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6年3月2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某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灌肠生产加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3月13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5日,单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鲜肉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猪肉没有检疫的标志,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和电子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案
2026年3月27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已腐败变质异味刺鼻。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9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郓城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内正在生产“黑椒牛仔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1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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