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0.12—10.17)(下)

2025-10-20来源:肉类食品网综合文章编辑:灵儿[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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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泓源冷鲜肉经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5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泓源冷鲜肉经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根据线索,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上有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待销售猪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检验合格证及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猪肉。经查,当事人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59.6千克,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上游案件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2、南太湖新区矫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肉类产品案
 
  2023年4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借助快速检测发现线索,经分析研判,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假羊肉制售窝点1处,扣押假羊肉半成品3吨、成品羔羊肉1000余盒。经调查,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矫某等人,为谋取高额利润,组织工人将猪、羊肉注水后,按照猪肉55%、羊肉30%、羊脂肪15%的比例混合后制作成火锅卷,冒充纯羊肉进行销售,产品销往浙江、安徽、江苏等地。2024年1月,矫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假羊肉、过期鸡翅、冒牌蓝莓……湖州市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3、湖州某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州南浔某食品厂存在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日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鸡全翅22箱分三批次与未过期鸡全翅混合投入生产,生产出成品共计197kg,随后将上述成品鸡翅对外销售。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的涉案产品五香鸡翅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未检测出亚硝酸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25元与违法生产的五香鸡翅73.95kg,罚款人民币75000元,罚没款合计81525元的行政处罚。(假羊肉、过期鸡翅、冒牌蓝莓……湖州市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4、查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肥牛肉片,标注生产商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标注的生产厂商认定,上述食品外包装与该生产厂商生产的食品不符,不属于该生产厂商生产的食品。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三无”“山寨”或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资质,向供货者索要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以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要求、来源可追溯。(北京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5、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5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店销售的牛肉,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牛肉9.15kg,截至抽检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40.50元,违法所得共计64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期)
 
  ?6、北京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店销售的牛肉,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购进牛肉24.80kg,截至抽检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86.40元,违法所得共计1686.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须从合规渠道采购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其所经营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经营相关批次产品,并按照要求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溯不合格产品来源。禁止隐匿、转移、销售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确保问题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肉类产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采购的肉类及其制品来源清晰、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齐全。产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标注肉类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禁止将其他肉类冒充为牛、羊等特定种类肉类进行销售,禁止标注虚假的“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标志。必须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保证肉类产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可追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期)
 
  7、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便于消费者选择食材,在店内自选餐台上使用标签标注的方式描述、介绍商品的特性等基本信息,但标签标注为“培根(猪肉)”的食材,其实际名称为“雪花烟腩片(培根风味)”,配料表中未发现含有猪肉成分,当事人宣传与商品配料表中的成分不一致的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自2025年3月底违法行为开始至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终止期间,涉及违法的商品共计销售45斤,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30.72元,违法所得为1030.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61.9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其标注的名称、成分、功能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禁止通过使用误导性、仿冒性或带有虚假暗示的名称,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品质、制作工艺、风味来源等产生误解。例如,不得将普通工艺食品标注为“传统手工制作”,不得将风味饮料标注为“果汁”,不得使用与知名产品相近的名称以混淆视听。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或夸大宣传,确保营销内容与产品实际相符,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期)
 
  8、查处某肉类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肉类有限公司的牛肉进行抽样检验,水份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秉持诚信经营理念。生产经营肉制品等食品时,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原料逐一核查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建立完整的采购台账;严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与宣传信息一致,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拳出击!北京市朝阳区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9、查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我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牌”冷冻鸡翅的行为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箱“×牌”冷冻鸡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河北××食品有限公司鉴定,除1箱“×牌”“单冻琵琶腿”外,其余4箱“×牌”鸡肉产品均被认定为侵权商品。该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食品经营主体销售品牌商品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核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品牌授权文件等,留存进货票据、购销合同、商品合格证明等,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商标权属清晰;同时对商品商标标识、包装规格、防伪信息等进行核对,避免因“不知情”销售侵权商品承担法律责任。(利剑再出鞘!北京市朝阳区公布第三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0、某便利店销售的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9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山亭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亭镇某便利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火腿肠、小鸡腿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1、罗某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销售至大学食堂获刑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每公斤32~4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案例解析
 
  鸭肉价格低廉,不法分子使用鸭肉冒充价格较高的牛羊肉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都应当加强监管,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总计12万余元,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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