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方执法案例
1、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制售的驴肉大包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驴源性成分CT=18.50、猪源性成分CT=19.14”,经查,当事人在制售的驴肉大包调制馅中驴肉掺杂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案
2025年3月,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某农产品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把委托某生产企业生产的外包装标签为2023年11月、12月的冻肉制品,以更换包装袋重新封口的方式,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4年4月8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3、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瓮安某猪肉经营户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案
2025年6月11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瓮安县猴场某氏猪肉铺销售的前腿肉(猪肉)、猪肝(畜副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经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等指标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等违法行为。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4、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食品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松香加工食品。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松香为工业松香,工业松香为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且已涉嫌犯罪。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5、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户销售的猪肉上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也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湖南畜禽屠宰检疫溯源信息。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351元、处罚款9649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6、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5年3月,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武陵区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台式香肠”上标注生产者为“武陵区某商行”,经核查,上述“台式香肠”并非生产者在其登记的生产场所生产,系当事人张某以“武陵区某商行”的名义在其住处无证生产。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台式香肠”、食品添加剂、加工调料及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880元、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7、临高县调楼林御香坊糕点店使用过期、霉变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4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高县调楼林御香坊糕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三楼操作间冷藏库发现已开封、发生霉变的1包立信牌卡滋鸡排,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1包金钻牌香草冰淇淋夹心酱、1包旗本血糯米糕团、1包蜜诺芙纯脂巧克力、1包安佳奶油,还发现该店有3名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2025年8月26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临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5年8月14日临高县调楼镇一起食用三明治引起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蜡样芽胞杆菌共同感染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报告中的食品三明治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核查,当事人未索取部分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三明治的单价为3元/份,共销售64份,违法所得1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10600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林勇先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守护消费丨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8、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案
2025年4月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农家黑猪肉腊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腊肠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核查,上述腊肠生产了30包,每包售价22.5元,销售金额6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猪肉原料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文件等凭证,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1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守护消费丨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9、上海通报“绿捷食安事件”:8名责任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情况通报
9月15日有市民反映,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捷公司”)供应本市部分学校午餐中的虾仁炒蛋存在问题。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对校园餐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第一时间组建调查组和工作专班,每日指挥调度,全面依法调查。
现已查明事件经过和绿捷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事实,拟依照法定程序吊销绿捷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等8名责任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同时,市属国企光明食品集团已于9月23日起临时接管全市484所学校的校园餐供应,确保学生就餐不受影响。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9月15日“虾仁炒蛋”问题的调查情况经查明,9月15日上午9时40分许,绿捷公司驻静安区某小学食堂厨师王某和经理孙某亮,从冰箱取出虾仁后未经清洗直接入锅焯水,发现2条虫体,随后孙某亮拍照并层报至张某华。张某华要求将当日配送至全市211所学校(含分校区)的虾仁全部销毁,对外瞒报有虫情节、谎报为“系虾肠外溢,有泥沙”,且要求相关人员删除信息、更换手机。经昆虫专家、物证鉴定专家论证,虾仁中的虫体系丽蝇幼体。鉴于丽蝇幼体发育需要一定温度条件(15℃至35℃),且同批次虾仁入境后均冷链储运,判断上述丽蝇幼体应系前端境外生产加工环节混入。
关于有网民反映“虾仁有臭味”的问题,经对首发帖反映的某中学调查发现,当日绿捷派驻该校厨房工作人员从冰箱取出冷冻虾仁后,未按规范清洗便直接入锅焯水制作“虾仁炒蛋”,上餐后学生未食用即撤回销毁,期间部分学生有挑拣、扇鼻、围观等动作。排查发现,共有7家绿捷公司所属学校厨房存在类似不规范操作,均未食用即已撤回销毁。事发前,绿捷公司派驻另2所学校的食堂经理先后向公司反映同款虾仁(非同一批次)焯水后有腥臭味。近年来,绿捷公司派驻学校的食堂经理共向公司反映食材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多起,绿捷公司均未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
二、关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追责问责情况
调查发现,绿捷公司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勾连多家招标代理公司,通过组织陪标公司进行“围标”的方式,非法中标86个校园餐服务项目。期间,张某华指使中间人黄某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承接招投标业务;蒋某等2名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参与实施“围标”行为;杨某琴等4名绿捷公司员工,联系多家餐饮公司,以支付“好处费”等方式,取得相关餐饮公司同意“陪标”,并统一制作绿捷公司及陪标公司标书,安排绿捷公司员工冒充陪标公司人员参与开标竞标,鉴于绿捷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组织地统一口径、提供虚假情况、销毁证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拟吊销绿捷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拟对绿捷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鉴于绿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围标”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拟吊销绿捷公司营业执照。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张某华等8人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已于10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涉及绿捷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经问责调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闵行区人民政府在上述事件中,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的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不力。上海市纪委监委分别给予上述单位分管领导党纪或政务处分。
三、关于校园餐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
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同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责成相关市级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入驻绿捷公司,保障校园餐供应平稳有序。绿捷公司经法定程序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相关学校将依法与绿捷公司解除服务合同,由光明食品集团下属企业与学校签订临时供餐协议,全面承接原绿捷公司校园餐服务业务,确保校园餐供应平稳过渡。后续,教育部门将有序启动相关学校校园餐公开招投标工作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校园餐问题,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迅速开展校园餐供餐服务专项检查,加强原料采购监管和检验检测,保障供餐安全稳定。制定《加强和改进上海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是强化食材供应链管理,严格校园餐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管理,落实定期抽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改善制餐用餐环境,实施中小学厨房提升工程;三是改进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性改进校园餐供应管理;四是拓展家长参与校园餐管理渠道,优化陪餐制度;五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落实“接诉即办”,不断提升校园餐监督管理水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学生食品安全关乎万千家庭的幸福安康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关部门将深刻吸取教训,延伸排查同类问题风险,以最严标准压实责任,持续筑牢学生食品安全坚固防线。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与监督!
上海市“绿捷食安事件”调查组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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