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讨论通过《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修订草案)

2011-11-02来源:本网采编文章编辑:admin[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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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期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审议并原则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讨论通过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会议指出,接种疫苗是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现有疫苗可以基本满足常规防疫需求,但还存在研发能力相对落后、规模化生产和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疫苗实际接种率仍需提高等问题。《规划》要求:到2015年,初步建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疫苗供应体系,实现常态必保,应急能力大幅提升;到2020年,疫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具备与发达国家同步应对突发和重大疫情的实力。为此,要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加强重大和新发传染病疫苗研发,提高疫苗生产产能和质量,合理扩大疫苗免疫规划品种和覆盖人群,提高人兽共患病防控能力,健全储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会议确定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一是培育重要急需新产品。尽快完成手足口病疫苗等6种新疫苗的研制及产业化,加快研制和研发一批新的疫苗品种。二是建设关键研发设施,重点支持新型疫苗国家研究中心等能力建设。三是扩增急需产能和实物储备。四是提高疫苗行业装备水平。五是建立疫苗质量检验体系。中央财政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等给予支持。重点项目安排投资规模约94亿元。

  会议强调,疫苗质量安全关系重大,要完善监管体系,严格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全过程监管。要加强自主创新,扩大国际合作交流。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的突出问题,草案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草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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